
| 政策文号: | 凉财社〔2014〕6号 |
| 发布单位: | 凉山州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2014-01-16 |
| 发布年度: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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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民政局
凉财社〔2014〕6号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民政局
关于我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州县预算分担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救灾救助工作的需求,经请示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州县财政预算分担机制通知如下:
我州发生自然灾害所需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州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县(市)政府根据灾情和保障救灾工作基本需求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州级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较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指州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县(市)政府安排资金外,州政府运用州级预算安排的州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县(市)给予资金补助。对州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县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县(市)政府安排资金外,州政府统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州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县(市)给予资金补助。
四、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县(市)政府安排资金外,州政府统筹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州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县(市)给予资金补助。
(一)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省财政对我州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受灾县(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属外,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三)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补助70%,州、县分担30%。州、县分担的总额中,州级对11个国定贫困县补助70%,对其他县(市)补助50%。
(四)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州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省计算补助资金,省对我州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州对受灾县(市)分配中央、省和州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省和州补助总额=∑(受灾县(市)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省补助比例+30%×该县(市)州补助比例)。
五、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州县二级政府共同分担。
(一)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省财政对我州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二)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我州补助50%,州、县分担50%。州、县分担的总额中,州对11个国定贫困县补助50%,对其他县(市)补助30%。
(三)中央、省级和州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六、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七、州县两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八、其它
各类灾害的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县(市)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民政局
2014年1月16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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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