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策文号: | 川民发〔2018〕3号 |
| 发布单位: | 四川省民政厅 |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
| 发布年度: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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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
〔2018〕3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1月8日
四川省民政厅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川民发〔2017〕10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安排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支出;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和过渡安置补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其他符合使用规定的救助支出。
第四条 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一)对符合自然灾害资金补助政策的,一般按以下程序和规定分配拨付: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向民政厅和财政厅书面报告灾情,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根据灾情,民政厅救灾处会同财政厅社保处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总体方案按照程序报送省政府审批。
3、资金分配总体方案获批后,根据灾情会同财政厅拟制分配方案,方案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财政厅拨付补助资金。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中省相关规定和领导批示执行。
(二)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在物资采购实施后,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拨付。
(三)储备物资管理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各地应组织开展资金检查,每年7月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厅。民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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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