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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财政局
宁民发〔2018〕2号
宁南县民政局 宁南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原标准每人每月1753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283元,调整标准后实发数为每人每月2211元。
二、伤残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标准按等级调整,调整后抚恤金标准名册附后。
三、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现标准是每人每月1055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87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1342元。
四、带病回乡军人现标准是48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87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717元。
五、参战人员原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64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714元。
六、农村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原标准是每人每月34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390元。
七、对农村籍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原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补助25元,新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30元。
八、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九、调整标准后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伤残金抚恤标准表
宁南县民政局 宁南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宁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