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民政局宁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政策文号:宁民发〔2018〕2号    单位:宁南县民政局    日期:2018-01-12

 

 

 

文件

 
宁南县民政局

宁南县财政局

宁民发〔20182

 

 


宁南县民政局    宁南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原标准每人每月1753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283元,调整标准后实发数为每人每月2211元。

二、伤残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标准按等级调整,调整后抚恤金标准名册附后。

三、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现标准是每人每月1055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87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1342元。

四、带病回乡军人现标准是48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87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717元。

五、参战人员原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加上自然增长机制164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714元。

六、农村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原标准是每人每月340元,新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实发数为390元。

七、对农村籍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原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补助25元,新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30元。

八、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九、调整标准后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时间从2017101日起执行。

附:伤残金抚恤标准表

 

宁南县民政局       宁南县财政局

2018112

 

 

 

 

 

 

 

 

 

 

 

 

                                                         

  宁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112日印  

(共印30份)


任何盗版、仿冒和抄袭本系统的单位或个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