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文号:凉民发〔2015〕44号    单位:凉山州民政局    日期:2015-06-19

 

 

 

凉山州民政局

文件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民发〔201544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新调整后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州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295元的50%40%30%计算,即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971元,因战因公致残的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577元,因病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182元。

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发放。

此标准从201571日起执行。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15619

 

 

 

 

凉山州民政局办公室                     20156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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