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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民发〔2015〕44号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新调整后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州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295元的50%,40%,30%计算,即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971元,因战因公致残的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577元,因病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182元。
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发放。
此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
凉山州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